關于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
裁定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切實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努力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黃岡市人民檢察院、黃岡市公安局現聯合發布本通告。
一、當事人必須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凡在黃岡市兩級法院立案執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依法履行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抗拒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否則,人民法院將依法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納入失信名單、限制消費等懲罰性措施。
二、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將嚴厲打擊,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被執行人或擔保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礙執行,通過虛構債務、虛構優先權、虛構租賃關系等方式逃避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一)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十三)被執行人為逃避人民法院執行,隱瞞經常居住地,致使人民法院無法查找被執行人并造成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十四)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仲裁機構仲裁裁決書及仲裁調解書生效后申請強制執行前,負有執行義務的一方有本公告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參照認定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四、判決生效前,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執行而實施隱藏、轉移財產行為,判決生效后繼續隱匿財產拒不交出,可以認定為隱藏、轉移財產。
五、人民法院支持當事人通過律師調查令、執行懸賞等方式,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鼓勵對涉嫌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犯罪的被執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訴。
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從寬處罰。
七、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被執行人到人民法院積極履行義務且違法犯罪情節輕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已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被執行人應到案履行,配合偵查,爭取從寬處理,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罪行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主動投案并積極履行義務的,檢察機關經審查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在本通告發布后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或者拒不投案自首,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
八、歡迎社會公眾踴躍舉報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和下落,司法機關將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從嚴懲處;對于舉報有功的,予以獎勵。
黃梅縣人民法院 :0713-3830600
來源丨黃岡廣播電視臺 黃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