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作為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主戰場和最前線,湖北法院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切實把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全省各級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兩高兩部”意見),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在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確保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已依法從重從快審結了一批案件。此次對外發布首批四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該批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等三類犯罪。
一、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
【裁判依據】根據“兩高兩部”意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尹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尹某某從事私人客運業務,長期駕駛客車往返于嘉魚、武漢。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經國務院批準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2020年第1號通告,決定于當日10時關閉離漢通道,實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時至20時,被告人尹某某在無運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兩次駕車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漢、嘉魚兩地。2月4日,尹某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與尹某某密切接觸的20人被集中隔離。
2月12日,嘉魚縣人民檢察院對尹某某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訴,當日嘉魚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2月14日,嘉魚縣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鑒于尹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遂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尹某某服判,不上訴。
【案件啟示】本案系我省涉疫情防控第一起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疫情發生后,國家衛健委先發布公告,將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之后武漢市政府發布通告,實施“封城”防控措施,于1月23日10時起關閉離漢通道。管控期間,無營運證的尹某某兩次駕車載客往返于嘉魚、武漢(疫源地),致與其密切接觸的20人被集中隔離,引起按照甲類傳染病防控的新冠肺炎傳播嚴重危險,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故法院依法對其從快從重處罰。
(二)妨害公務犯罪
【裁判依據】根據“兩高兩部”意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案例二:葉某妨害公務案。2020年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被告人葉某駕車載其舅父和胞兄途經崇陽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指揮部寒泉村疫情監測點時,防控工作人員告知其車輛禁止通行,并要求葉某等人檢測體溫,葉某等人不僅拒絕檢測,還多次辱罵防控工作人員,并停車堵住監測點十余分鐘,后經人勸導移開,防控工作人員報警。當晚,民警到葉某家傳喚其接受調查,葉某拒絕接受傳喚并毆打民警,其親屬亦撕扯推搡民警,幫忙阻礙民警依法傳喚葉某,造成兩名民警輕微傷。后葉某被強制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
2月9日崇陽縣人民檢察院對葉某以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當日崇陽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2月10日,崇陽縣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鑒于葉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遂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宣判后,葉某服判,不上訴。
【案件啟示】2020年1月24日,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湖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后全省各地均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落實一級響應相關措施、規定,并向社會發布通告。葉某在當地管控期間,不但拒絕配合測量體溫,反而辱罵防疫工作人員,并停車堵住監測點,在民警出警時又以暴力方法阻礙其執行職務,并致二民警輕微傷,其行為擾亂了疫情期間的社會秩序,構成妨害公務罪,法院依法予以從快從重處罰。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沒有任何人能夠置身事外,廣大市民要嚴格服從政府防疫管控措施,學習防疫知識,對自己、對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任何任性妄為,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務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二、依法嚴懲制假售假犯罪
【裁判依據】根據“兩高兩部”意見,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未遂)定罪處罰。
案例三:李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李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組織他人對自己生產、購進的劣質口罩分揀再包裝后進行銷售。2020年1月20日至27日,李某某共出售口罩6萬只,獲款1.5萬元。1月27日,仙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扣押李某某尚未銷售的36萬只口罩。后經國家勞動保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武漢)檢驗,上述尚未銷售的36萬只口罩均屬于不合格產品。案發后,李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2月17日仙桃市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某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當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受理該案。2月19日,仙桃市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鑒于李某某自首,認罪悔罪,系犯罪未遂,遂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宣判后,李某某服判,不上訴。
【案件啟示】本案系我省涉疫情防控第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李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組織他人對自己生產、購進的劣質口罩分揀再包裝后進行銷售,破壞了疫情防控期間的市場秩序,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法院依法予以從快從重處罰。新冠肺炎主要傳播途徑為呼吸道、接觸傳播,戴好口罩、做好手衛生是最有效的防護措施。口罩的質量將直接影響防護效果,容不得任何摻雜摻假。案發地仙桃是全國口罩的主要產地之一,該案的處理對當地極少數不良商販形成了有力的震懾。
三、依法嚴懲其他涉疫情嚴重暴力犯罪
【裁判依據】根據“兩高兩部”意見,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的人員實施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四:熊某某尋釁滋事案。2020年2月3日13時許,咸寧市咸安區馬橋鎮鰲山村村民被告人熊某某飲酒后到村委會向村干部反映問題,因其在疫情期間未按規定佩戴口罩,村支書甘某某和正在該村指導、督辦疫情防控工作的馬橋鎮副鎮長徐某對其進行勸告,熊某某拒絕并對二人辱罵,還對徐某進行推搡。村委會副主任朱某某見狀便上前拉開熊某某,卻被其抓傷右鎖骨。隨后,熊某某進入辦公室,隨地吐口水,并用打火機將該村疫情期間口罩發放表、卡點值勤表、入戶排查表和鎮村干部防疫“三包一”工作安排表等材料點燃燒毀。經鑒定,朱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月14日,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檢察院對熊某某以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當日咸安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2月16日,咸安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鑒于熊某某具有坦白情節,遂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熊某某服判,不上訴。
【案件啟示】本案為我省涉疫情防控第一起尋釁滋事犯罪。熊某某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未按規定佩戴口罩,不聽勸阻,為發泄情緒,隨意毆打、辱罵防疫工作人員,損毀防疫資料,嚴重影響當地疫情防控工作,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法院依法予以從快從重處罰。
截止2月20日,湖北法院適用速裁、簡易程序,共審結妨礙疫情防控犯罪案件12起,其中妨害公務8起、搶劫1起、尋釁滋事1起、妨害傳染病防治1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1起。下一步,湖北法院將繼續推進妨礙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審理工作,做到全面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以實際行動為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社會環境。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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