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
法律知識問答篇
01 什么是非法集資?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所謂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該定義明確了非法集資的三要件:
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
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
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02 如何理解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社會性”問題?
非法集資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非法集資案件的基本特征,即對集資對象沒有資質、年齡、職業等方面的要求。
關于面向親友集資或單位集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非法集資案件的基本特征,即對集資對象沒有資質、年齡、職業等方面的要求。
關于面向親友集資或單位集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的。
03 非法集資有哪些主要表現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 (養殖)、租種植 (養殖)、聯合種植 (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托理財、融資租賃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利用民間“會” “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04 非法集資活動的常見手段是什么?
一是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游、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三是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
四是利用親情誘騙。有些非法集資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有時采取類傳銷的手法,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05 參與非法集資的損失誰來承擔?
《條例》第25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非法集資人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不得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承擔。
06 組織實施或協助實施非法集資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非法集資人是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明知是非法集資為其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條例》《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只要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就構成非法集資,應當追究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協助人法律責任,予以行政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集資協助人視為共犯: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同時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曾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07 《條例》在明確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一是在懲處對象方面,除非法集資單位和個人外,還對非法集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非法集資協助人進行處罰。同時,對未履行非法集資防范義務的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予以處罰。
二是在處罰種類和處罰力度方面,按照處罰力度與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則,規定給予警告、處以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加大處罰力度,對非法集資人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對非法集資協助人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等。
08 《刑法》在明確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09 哪個機關是非法集資行政處罰部門?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非法集資行為的行政調查與認定,依法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作出行政處罰。
10 參與了非法集資,應當怎么辦?
人民群眾一旦參與非法集資,可以向非法集資人登記地(非法集資人系個人的,向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11 已經組織或協助實施非法集資,應當怎么辦?
依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因此非法集資人應當立即停止集資行為,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爭取寬大處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提起公訴前非法集資人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后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在提起公訴前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12 非法集資資金清退范圍是什么?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清退資金的來源包括:非法集資資金余額、收益,非法集資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以及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屬于上述清退范圍的資金,有關獲益人應主動退回。
13 防范非法集資,公民應履行什么責任?
《條例》規定,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來源/黃岡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