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江西省撫州市南豐縣人民政府微信公眾號發布《關于對張某某拒服兵役行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報》。
關于對張某某拒服兵役行為
實施聯合懲戒的通報
張某某,男,身份證號:******20031005****,應屆大專畢業生,南豐縣市山鎮人。該青年于2024年6月自愿應征報名,經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后,9月上旬參加預定新兵役前教育期間,經縣征兵工作領導小組召開集中審定新兵會議被批準入伍之后,依法服兵役意識淡薄,多次提出離隊申請,并有過激行為和傾向,經縣征兵辦、基層人武部工作人員和該新兵家長、親屬多次反復教育未果,仍然拒絕履行兵役義務,于9月12日22時離開預定新兵役前教育集訓隊。
雖然張某某未正式進入部隊,但其行為發生在該縣召開定兵會議之后,嚴重破壞了當地多年來“踴躍參軍、矢志報國”的良好氛圍,性質十分惡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七條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條例》第六章第三十條規定,決定對張某某做出如下處罰:
1.處以罰款6000元,罰款上交縣財政,列入征兵經費款項。罰款由市山鎮人民武裝部按照法定程序收繳,對拒不履行罰款決定的,依法申請由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由市山派出所在戶口登記系統中對其標注“拒服兵役”,用工單位政治考核時,市山派出所對其現實表現注明“政治思想不合格,拒絕、逃避服兵役”。
3.縣人民法院將此人作為嚴重失信行為納入個人信用記錄,通報縣委組織部、縣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房管局、銀行等相關單位和部門。
4.兩年內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
5.兩年內教體局取消其升學報考資格,組織人事部門不得將其錄取為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職工。
6.兩年內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不得為其頒發營業執照,房管局不得為其本人和父母辦理保障性住房,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貸款業務。
7.將張某某處罰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通報。
來源丨南豐縣人民政府